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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规则

 

一、    凭证借阅,图书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携带出书库

 

二、    读者按缴纳押金标准可借阅图书1~2册(规定不外借书刊除外)。

 

三、    工具书只供内部阅读使用,不外借。

 

四、    借书期限为20天,可要求续借10天,超期每天须缴纳滞纳金0.1元。对于限期内无法阅读完毕的图书,读者可通过归还图书再次借阅的方式反复续借。

 

五、    图书进行外借登记后,请核对登记情况并查看图书有无破损、缺页、涂污,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并由工作人员技术处理。

 

六、    请将阅览完毕的书刊放在指定位置,由管理员上架,读者不要自行回架,以免放错位置。

 

七、    读者损坏、遗失书刊赔偿的规定:

1.读者办理借阅我馆书刊资料手续时,须当面检查原书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应及时声明,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,由借书人负责赔偿。

 

2.书刊封面、封底被污损,不影响正文的图书按原价10%赔款

 

3.书刊正文污损较少的按书刊原价20%赔款,污损较严重的按书刊原价30%—50%赔款,严重污损的按书刊原价赔款。

 

4.书刊丢失,可赔偿原书刊;不能赔偿原版书刊的,按原价3—5倍赔款;在赔款手续办理两个月内若归还原书刊,可凭收据退款。

 

5.珍贵书刊、绝版书刊污损、丢失,视书刊价值另行决定赔偿数额。

 

6.对有意破坏书刊(如裁割、撕裂等)者,除按书刊污损赔偿外,并交送相关部门处理。

 

7.对偷盗书刊者,除收回原书外,并交送公安部门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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