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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汕尾市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:2016年04月13日 来源: 浏览次数:


各县(市、区)体育(文体)局:

    根据广东省体育局《转发<关于切实做好群众健身运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>的通知》(粤体经[2015]109号文)精神,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近日我们将对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工作,要求如下:

    一、各县(市、区)体育(文体)局要高度重视,迅速将有关精神传达到各游泳场所,指派一名主管体育产业工作的领导负总责,通知受检单位做好应检准备并在辖区内先自查,请于9月12日前将情况汇报以纸质方式寄市体育局办公室。

二、检查内容:

1、游泳场所的安全、卫生设施和救生器材、药品、氧气袋及医务人员的配备情况;

2、救生员的配置情况,是否持证上岗,是否按要求配备相应人数的救生员;

三、检查时间安排:

各县(市、区)自查自行安排时间。市体育局检查组定于8月27日对市城区和海丰县辖区检查;8月28日对陆丰市和陆河县辖区检查。

四、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游泳场所,责令限期整改;对整改无效和不符合安全、卫生条件的游泳场所,予以关闭;对聘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《游泳救生员证》的人员从事游泳救生工作的游泳场所,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。

 

  联系人:胡娟  电话:3374376 13560580866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汕尾市体育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